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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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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配送共同化的基本模式 |
来源:上海至武汉物流 发布时间:2010-11-23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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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武汉物流1)物流企业的配送中心。物流企业的配送中心是指独立核算的物流公司或配送中心,这类配送中心可能是由专业的物流公司建立的,也有可能是大型的连锁公独资兴建或控股的物流子公司兴建的。这类公司不仅承担物流作业,而且往往也兼有采购和批发的职能,实际上是一种配销中心。当然也有可能只从事物流作业活动。 2)厂商联合原配送中心,即在厂家与批发商或供应商与连锁总店之间进行共同配送。一是将不同厂家和不同批发商按区域进行共同配送,每个批发商只负责特定区域的商品配送,在这些区域除配送自己经营的批发商品外,还负责在这一区域配送其他批发商的商品,在其他区域,别的批发商同时也为他提供同样服务。二是众多厂商通过配送中心的共同配送向众多的连锁总店配送商品,每个厂商都将要配送给各连锁店的商品先配送到配送中心,再由配送中心为各连锁店进行共同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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