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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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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托收出口业务 |
来源:上海至武汉货运 发布时间:2010-11-20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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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至武汉货运为防止发货后收不回货款,就必须再考虑怎样达到一手交货(包括货物所有权)一手收钱的目的。而在国际贸易中能起到货物所有权权状作用的单据只有可流通/可转让的航运提单,因为航运提单才具备物权凭证的重要功能。进口商付了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赎回全部单据,其中就包括了提单,然后他才能凭提单从船公司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手里提取货物,完成他购货的过程。 如此说来,出口商在所签订的销售合同里必须订明装运方式为单式海运,运输单据为提单。而且提单应是作成出口商抬头或空白抬头,经出口商背书成为可转让的提单,此提单绝不能作成进口商为抬头,使货权在货一上船就让渡给了进口商。 为什么托收出口不能用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为运输方式呢?这是因为陆运、空运或邮寄(包括快递)方式下的运输单据只起货物收据和承运契约的作用,各该运输的承运人在货到目的港(或地)后,不凭运输单据就通知收货人和放货给收货人,起不了物权凭证的作用,也就不能符合出口商对进口商一手付钱一手提货的要求。 目前欧美还流行一种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因为它是不凭提货的运输单据,起不到或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和作用,所以在托收出口中不能采用。出口商要保障货物所有权,还需在成交合同中订明货价条件为CIF,由出口商自己投保和掌握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的索赔权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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