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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上海到武汉专线 发布时间:2010-9-8 点击数:
 

   上海到武汉专线 对于物流保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港口物流论文定义。有人认为,物流保险是指对物流活动过程当中各个主要环节运作风险的港口物流论文保障和理赔。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在实践中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目前的物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流保险囊括了物流过程当中涉及的全部保险,既包括货运险又包括责任险。狭义的物流保险是责任保险,是相对于货运险体系而言处于另一个体系的保险。物流货物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货方。而物流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业。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本身,物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物流经营人的责任。
物流经营人在物流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1.物流经营人在物流货物保险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上海至武汉物流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货方(或委托方)将货物交给了物流企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货方(第一方或第二方物流)手中,货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FOB、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双方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越过船舷后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一般应由买方(第二方物流)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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