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澳洲《星岛日报》报道,2007年4月1日出生的中国女童,持独立护照,2009年1月中申请旅游签证“676”到澳洲,移民部同月22日是决定不批。女童的姨母遂在2009年4月在墨尔本入禀移民上诉审裁处,要求复核移民官的决定。
此案的关键的是究竟移民上诉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包不包括此类案件。审裁处最先的意见认为上诉申请人不能申请上诉,所以此案并非审裁处管辖范围内。不过审裁处仍邀请上诉申请人提交书面的情述。第二次邀请上诉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对方没有反应。上海到鄂州货运
根据移民法347节338小节,“676”旅游签证申请被拒,申请人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留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才可以上诉。又据1994年移民规例,离岸旅游签证申请被拒,只有申请之后才出生的幼童才可上诉。
幼童的姨母在2009年6月的书面陈述中指称她是女童在澳洲至亲的亲人,所以她认为上诉申请应由她来提出。由于她只是签证申请人的姨母,所以并不符合移民法347小节的规定,故此不准申请上诉。上海到黄石货运
上诉申请人在陈述中又解释,自己不明为何外甥女要个别申请上诉,为何不能与母亲的上诉一起审理。移民部纪录显示,幼童持独立护照,又并非在签证申请后和签证被拒后才出生。 |